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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4   点击: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为更好地激励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建功立业,提高我省人才援疆援外工作成效,根据中央和我省援疆援外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完善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

  (一)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援外任务结束后,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达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的,可在援疆援外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基础上,直接审定相应的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或省里已开考的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中小学正高除外)。

  (二)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援外工作期间,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按规定程序参加相应评委会评审,可免专业能力考试、答辩;其在疆在外工作时间视同下基层服务年限。

  (三)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援外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聘任的或在援疆援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优先聘任。

  (四)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援外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按《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任。

  二、规范援疆援外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程序

  (一)援疆援外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向派出单位申报审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交《援疆援外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见附表),提供相应的学历及其认证、资格证书及其聘任证明、从业资格证书、业绩成果、工作表现等佐证材料。

  (二)派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援疆期满考核考察组(中国驻外大使馆经商处)出具的期满考核意见(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派出单位公章,随有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按人事隶属关系,经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送省职称办审定。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派到新疆执行援疆任务,且按规定在疆连续工作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一般为一年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三年。

  (二)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援外医疗队成员,根据国家卫计委下达的选派计划,由省卫计委选派到国外执行援外任务,且按规定在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援疆援外期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与援疆援外期满考核同步,经期满考核(回国)后半个月内,集中申报审定。对未达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的人员,延至下一批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根据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须在赣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五)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援疆援外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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