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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1〕53号)

发布时间: 2011-10-31   点击:

赣人社发〔20115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含认定、以考代评)或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含认定、以考代评)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均应颁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登记。

  第五条 通过全国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如实填写,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后方能生效。通过全国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发证和用印单位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发证和用印单位为相应的发文审批单位,其证书管理号由发证单位按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编号规则统一编制。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实行统一办理和分级发放: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打印、核发。各设区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批文,统一到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证书。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统一到省职称工作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打印、核发。

  第八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打印、核发。考生本人按省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证书办理程序和要求办理。各设区市考点的资格证书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发放。

  省卫生资格考试办公室、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审计资格考试办公室、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并配合省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第九条 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因证书破损、打印错误、遗失,需要补办或更换的,可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补办或更换: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并提供该报纸、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供现有资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补办(换发)事宜。

  第十一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或换发,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职(执)业资格证书和在省直考点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直接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并提供该报纸、经存档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供现有资格证书、经存档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档案中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应建立专业资格证书登记、存档、查询等制度。

  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并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部门认定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库,建立证书查询系统,逐步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证书办理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当年度通过评审取得的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汇总。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向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证书需求数。

  第十五条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解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七条 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有关职称工作违纪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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