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政策,残疾教职工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保障我校残疾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办理残疾教职工税收减征工作通知如下:
1.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所有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将其原件及复印件(1份)送交人事处薪酬管理科。如本人不方便可委托他人送交;已经办理过的教职工无需送交。
2.凡符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症》残疾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尚未办理或未更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教职工,可前往本人户籍所属县(区)街镇残联办理(具体说明详见附件2)。办理后请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送交人事处薪酬管理科,同时学校将给予相关资助。
3.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对本单位残疾教职工的关心、关爱,注重保护残疾教职工的个人隐私,积极鼓励和协助残疾教职工享受合法权益。
4.人事处、计财处经办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接受预约办理。
联系人:徐彩云, 联系电话87118802
薪酬管理科地点:行政楼2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