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要校领导担任。负责博士后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决策,全面指导博士后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组织流动站(工作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和考核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流动站(工作站)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院(部),必须要有院一级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站长1名,并实行站长负责制。各流动站(工作站)应组成由站长及博士研究生导师等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规模,运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2.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3.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第五条(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相应院、部(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设立,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由拟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院、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并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
第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是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学校博管办应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工作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立3年以上(含3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的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视实际需要合并开展。
第十条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的流动站(工作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各流动站(工作站)应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各流动站(工作站)需每年10月前向学校博管办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由博管办统一汇总,经学校审定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本校毕业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一般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第十五条 为促进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第十六条 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学校流动站可与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江西中医药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江西省内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其中包含支付给学校合作导师的指导费和流动站的建设费。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招录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凡申请来学校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应与合作导师建立联系,由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申请人不但应在学术上出类拔萃,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
2.流动站应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以及进站后的科研计划的评价。面试通过后,到学校博管办递交进站申请材料。
3.拟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4.符合进站条件的申请人,须同时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经流动站联系老师在网上审批后,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书面提交学校博管办。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各一式四份,其中一位专家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一位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内专家);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统招博士研究生由博士毕业院校研究生院证明其身份,盖研究生院公章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在职人员必须全脱产作博士后,证明材料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辞职人员必须出具辞职的证明材料,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若博士学位证书还未拿到,答辩决议书须盖博士毕业院校学位办公章)(一式四份);
(6)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式四份);
(7)《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计划协议书》(一式二份);
(8)《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和附属医院博士后无需此表)(一式二份)。
如果是申请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除(1)—(7)项材料各一式五份外,还需提交: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五份);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一式五份);
(3)《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五份)。
如果是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申请者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四份)。
如果申请者是外籍人士,在提交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前,还需:
(1)进站前半年内将有关材料报校人事处、保密办审定;
(2)流动站出具一份附外籍博士简历的申请报告(导师、流动站站长签字,盖流动站公章),交到学校博管办,经审核同意后,通知外籍申请者办理进站手续。
以上相关表格可从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区”栏目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或从学校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
申请者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相关信息,同时将纸制材料交到学校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但年龄超过四十周岁或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情况的进站申请人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办理:
1.博士后申请人员合作导师提交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2.流动站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3.流动站和所在学院(部)提供相关领域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并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学校博管办按照参考名单连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9到11人;
4.由学院(部)和流动站联合组织召开评审会,申请者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2/3为通过;
5.任何一位申请人,其特批程序只进行一次;
6.特批程序通过者,由学校博管办将其进站材料报江西省人社厅,办理进站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接到通知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学校博管办领取《江西省人社厅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在15天之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15天之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学校计划内名额招收的博士后,其合作导师应承担部分日常经费,人文社科类15000元/两年,理工科类40000元/两年;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名额的博士后,其合作导师应承担人文社科类60000元/两年、理工科类100000元/两年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等。流动站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式报到时,将博士后培养费交学校财务,并划转给学校博管办。
第二十二条 流动站每半年需组织一次考核,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议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报学校博管办备案、归档。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作退站处理;考核结果优秀者,出站后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不同类别的奖励,同时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若未能在二年内完成预定任务者,可由博士后本人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由合作导师及流动站站长签字盖章同意后,交学校博管办,再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站工作。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均由其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延长期申请应从严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工作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等方面表现已不宜继续作博士后研究的,所在流动站应及时向学校博管办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请江西省人社厅批准后,即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停发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一切待遇,办理退站及协议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计划名额于每年12月底向各流动站公布,各流动站按计划招收。超计划的名额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的;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应同学校其他教师一起参加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随调、博士后子女待遇问题:
1.学校不借调博士后配偶,但积极帮助博士后配偶推荐相关的校内外岗位。
2.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可以凭江西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事宜。
4.对没有工作且户口关系在外省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校内有关部门需临时聘用其工作的,按学校临时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进行。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持学校博管办开具的住房证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部分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江西省财政拨款、校内博士后合作导师培养费、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的企业拨款,而主要部分是学校自筹。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基金、商业保险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学校每年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博士后管理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的当月起薪和办理社保,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社保等费用。博士后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式职工同样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流动站的前期工作,凡流动站设立前三年所招收的本校在编在岗职工,可不参加当年学校的绩效考核(视同绩效考核合格,核发全部绩效工资),但要参加流动站组织的考核。三年后再进站的本校教职工,不再享受此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有关外事和港澳台地区的事宜分别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表彰、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评估优秀的流动站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或已出站符合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条件者,均可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申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奖励基金,以表彰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九条 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办法》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2.江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申请,按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江西省人社厅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3.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管理办法按学校科研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合作交流,参照学校有关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出站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流动站组织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出站答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六个月内,在博管办领取全国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应首先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手续单交学校博管办,然后到学校博管办领取“江西省人社厅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新工作单位报到。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委培博士后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将本人的档案委托江西省人才中心代管。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将调档函发至学校博管办,办理调档手续。
第四十六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流动站联系老师在网上审批的同时将书面材料提交学校博管办。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四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定向委培回原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写明“回原单位”,无需盖章;其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必须要有接收单位意见或接收函,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4)《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结评阅意见书》(至少有三位专家的意见,一位校内、二位校外)(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各一式二份);
(5)《江西中医药大学期满离站博士后科研总结意见表》(一式二份);
(6)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
(7)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接收函(一式四份);
(8)《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9)《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等评审费用审批表》(企业和附属医院博士后无需此表)(一式一份);
(10)《博士后出站情况科研统计表》(一式一份);
(11)离校手续单(一式一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拟委托进行高级职务任职水平评议者,还应提交:
(1)《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评价意见表(正高五份、副高三份);
(3)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职称的公函(原件)。
以上相关表格可从中国博士后网站“模版下载”栏目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或从学校博管办网站“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
第十一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第四十七条 由于学校实行职务聘任制,凡留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统一纳入学校组织的职务聘任工作中。凡出站后不留校工作但需委托学校评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能力和水平的博士后,如有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函,也统一纳入学校组织的职务聘任工作中。具体事项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受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