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0〕2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职称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聘用岗位等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应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岗位数限额内进行。
二、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一般只能聘用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1.中专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
2.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三、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按照《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的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
1.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管理人员聘用更高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除本文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