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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31   点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

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1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稳妥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

实行分级管理后,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资格评审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其所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大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批复、证书发放仍按现行方式进行。

二、关于资格类别范围划分

根据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人员岗位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所处地理位置,将医疗卫生机构划分为三类,对应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乡镇类

1.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乡镇血防组、乡镇防保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含地理位置在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不含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托管及其派出机构。

2.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含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或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县区类

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含民营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含疾控中心、结防所、皮防所等),不含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三)省市类

由省、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含民营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关于资格聘任范围与获得途径

不同类别的资格,聘任有效范围不同。取得乡镇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取得县区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在全省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取得省市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

取得乡镇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可晋升乡镇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县区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晋升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市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晋升省市类、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乡镇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乡镇类、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区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省市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可申报省市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一年不可申报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资格。

四、关于评委会组建

高评会组建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定执行。各设区市高评会组成人员可聘请一定数量的省直单位或其它设区市的专家参加。高评会一般分设西医外科、西医内科、中医、综合(公共卫生、药学、检验、影像、病理等)和护理专业评委会(学科组),各设区市高评会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对评审人数较少的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合并设置。

五、关于评价标准

在坚持国家和省里基本评价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分类制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省市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减少课题和论文数量,注重课题和论文的质量,体现引领作用;县区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乡镇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侧重常见病诊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论文、科研等不做要求。

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医疗卫生机构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六、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凡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按不同类别划定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1次,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七、关于单位推荐评审名额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比例控制,在单位核定的高级岗位空缺数(已聘人数加未聘人数小于岗位数)或高级岗位数的3%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

公立医院聘用(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公立医院集中统一申报,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民营医院集中统一申报,其申报比例参照控制。

每年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各级人社部门需先对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院聘用(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进行审核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的控制数内组织申报推荐。

八、关于推荐程序

(一)制订推荐方案。各单位制订推荐工作方案,并经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公布岗位信息。单位公布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数额。

(三)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人员可根据资格条件参加申报竞争。

(四)考核推荐。单位建立考评机构,对申请参加竞争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关于岗位聘用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前提下,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

十、关于服务基层要求

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到下一类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明确服务内容或指导成效。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部分专业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帮扶需求的,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服务。

十一、关于计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系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政策。计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十二、关于依法执业注册

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所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学校所学专业、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和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一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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