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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1号)

发布时间: 2017-05-31   点击:

赣人社发〔2017〕31号

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省直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公开招聘人员调配手续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的非初次就业人员不再办理人事关系调配手续,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仍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二、调整高层次人才招聘方案备案方式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其招聘方案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即: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和岗位总数内,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和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将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和拟聘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用人单位需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上述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发布。

三、精简岗位聘用审核程序

除新进人员(含公开招聘、调入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和转岗人员外,省直属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审核、聘用;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均不再进行审核、盖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将聘用(任职)文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并在审核、聘用的一个月内,将电子数据上传录入到江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四、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省直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合同管理、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等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事业单位应将制定或者修改后的人事管理制度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省直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各岗位的聘用条件和职责任务,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聘用人员。不得超岗位、超规格聘用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非领导职务、提高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和待遇。

(三)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按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事业单位要建立与岗位管理相配套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分配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调岗、低聘或不再续订合同。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部等级晋升和三类岗位之间转岗工作,应当与聘期考核相结合,聘期未满一般不得变动岗位。

(五)自主组织高层次人才招聘的事业单位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各项政策规定。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要严格规范招聘程序,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坚决防止出现因人画像、人情招聘、暗箱操作、绕道进人等问题。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动态监控等手段,加强对调整精简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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